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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广告法培训,化妆品广告法培训内容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化妆品广告法培训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化妆品广告法培训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广告法的强制性规定?

(1)广告中禁止含有使用军旗、军歌、军徽,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泄露个人隐私,色情、赌博等内容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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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2)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;

  (3)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烟草广告;

  (4)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;

  (5)禁止在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,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、教辅材料、练习册、文具、教具、校服、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,公益广告除外;

  (6)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,禁止向其住宅、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,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;

  (7)禁止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证明;

  (8)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

  (9)禁止教育、培训广告对升学、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,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、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、培训,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;

  (10)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、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,明示或者暗示保本、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;

广告法57条内容?

广告法第五十七条: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: (一)发布有本法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; (二)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、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; (三)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,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; (四)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; (五)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,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,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; (六)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,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、药品、保健食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、酒类、美容广告,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57条,禁止发布虚假广告,包括虚假宣传产品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情况等信息,以及虚构奖项、荣誉等。同时,禁止使用虚假的比较、声明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消费者。违反该条规定的广告将受到法律制裁,包括罚款、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。

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广告法第57条规定,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。

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、夸大、误导性广告,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。

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准确性负责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如违反规定,将面临罚款、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处罚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化妆品广告法培训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化妆品广告法培训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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